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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种猪屠宰检疫等问题的批复

2016-05-16 11:231910
 南平市、龙海市农业局:

  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5〕18号)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的职能分工,现将有关请示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种猪屠宰问题。检疫合格的公、母种猪及晚阉猪可以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分别在其胴体上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加盖“种猪肉品标识”印章或“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即通过合法屠宰、检验检疫合格的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产品出厂(场)时,应具备“两证三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种猪和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对未加盖“种猪肉品标识”印章或“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的,农业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予以处罚。进入流通等其他环节不具备“两证三章”或涉嫌以公、母种猪及晚阉猪肉冒充鲜、冻片猪肉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二、关于强制性标准条款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但用于深加工等其他方面并未被禁止。今后,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三、关于检疫问题。对公、母种猪及晚阉猪的检疫问题,依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此复。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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