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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户不服被罚6.5万元提起诉讼县环保局长应诉

2016-06-21 09:572660

 
  该案系崇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审理的首例案件,由崇明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县环保局局长张某出庭应诉。

 
  6月13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生猪养殖户张某诉崇明县环保局、崇明县政府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崇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审理的首例案件,崇明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县环保局局长出庭应诉。

 
  2013年,张某在崇明租借土地用于生猪养殖,饲养1270余头猪。然而,养猪场长期以来有浓重臭味,影响了周边环境,遭当地居民投诉、微博网友曝光。崇明县环保局受理投诉后,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张某的养猪场未经过环保审批且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虽然建有2个化粪池,但猪粪露天堆放仍然严重扰民,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张某不服,他认为生猪养殖不属于建设项目,不适用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且其承包土地从事生猪养殖,用地属于农用设施用地,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无需 申报审批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遂向崇明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崇明县政府维持了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张某以崇明县环保局和崇明县政府为被 告向崇明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建设猪棚猪舍及化粪池等,属于建设项目,原告未经环保审 批建设养猪场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崇明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崇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 论正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经查证,根据《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建设项目”具体是指,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 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据此,崇明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承包土地、投资建造猪舍棚舍及2个化粪池等从事生猪养殖属于建设项目范畴,但其未经环保审批且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擅自从事 规模化生猪养殖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外,本案并不涉及用地审批或规划许可等方面的内容,故最终判 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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